90后的吴某鹏在短短数年内自主经营管理多家企业,顺利的创业历程让他沦为诸多青年人自学的榜样,并兼任广西钦州市青年创业创意协会副会长、青年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但不善自我管理的他慢慢地失去了初心,踏上犯罪道路。日前,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因涉嫌诈骗罪对吴某鹏宣判,法院一审确认罪名正式成立,对吴某鹏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等候他的将是漫长的牢狱之厌。
审理机关指控,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鹏以汽车销售商的名义、老大他人牵线为由,诈骗何某、刘某等受害人购车款总计人民币265万余元。被告人吴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尤其极大,其不道德早已包含诈骗罪。经查,吴某鹏以“广西驰海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大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业务员身份,在微信群、朋友圈公布一些比较有优势的购车资源更有客户,业务遍布南宁、北海、防城港、梧州、贺州等地。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吴某鹏收到被害人购车订单后,双方誓约被害人再行交付给定金或购车款到登录账户,吴某鹏趁此机会交付给少部分车辆获得被害人信任,更有被害人之后新增购卖车辆并缴纳购车款,之后吴某鹏对被害人的催要车辆电话以各种理由推脱或关机或不肯电话,亦并未交付给适当的车辆和归还剩下购车款,并将剩下的购车款用作赌、个人消费或清偿债务。
吴某鹏以该种方式先后索取何某、刘某、林某、邓某、包某、莫某、陈某、黄某等人总计人民币265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吴某鹏的辩护律师指出,吴某鹏的不道德归属于挪用资金用作交还以前的债务,该款项无法交还不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不包含诈骗罪。审理机关指出,被告人吴某鹏坚称自己已不出多方债务,没能力为客户获取车辆,依然掩饰事实与受害人签定购车合约或协议骗受害人向其汇钱,并将这些钱用作赌、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其他债务,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蓄意,且数额尤其极大;客观上用于掩饰真凶的手段蓄意掩饰客观事实骗受害人,明确手段是再行交付给少量的定金给4S店,取得车辆涉及资料给客户,或交付给部分车辆给客户,索取客户信任,待客户将大部分或者全部车款缴纳以后,之后将车款转至其他账户,进而非法占有用作个人支配,其不道德合乎诈骗罪的包含要件。最后钟山县人民法院接纳了审理机关审理意见、量刑意见,裁决吴某鹏罪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
吴某鹏并未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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